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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浪网信、公安提醒:依法依规用微信,不当言论将追责!

    信息发布者:郑宗文
    2018-05-20 22:12:40    回复:0    点赞:0


    微信作为一款功能强大、使用方便的社交软件,是当下大多数人进行信息交流的“装机必备”,微信的“朋友圈”、微信群等功能更是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同时,一些人借助微信平台向公众发布不良或违法有害信息,严重破坏网络传播秩序和危害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触犯法律底线,受到法律制裁。

    究竟该怎么样正确安全使用微信?使用微信哪些行为会触犯法律?法律依据是什么?平常使用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下面,我们结合全国各地和我县查处的部分网络信息安全典型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案例列举

    网络信息安全违法案例,按照信息来源和传播渠道,可简单分为微信群组传播信息、朋友圈转发信息和个人手机存储信息三种:

    微信群组传播违法信息案例:

    案例一:2017年10月,我县大靖镇王某、杨某、赵某和陈某等4名女性,利用手机拍摄一段捏造侮辱他人的视频,并发送至微信群,后被他人转发传播,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王某等4人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罪,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案例二:4月9日,陕西省静宁县居民王某将其从微信群里看到的西安市虚假疫情信息修改为静宁县后以“静宁县人民医院13人感染sk5病毒死亡”为内容转发到本县微信群,后又被张某等转发,王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散布虚假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县公安局治安处罚。

    案例三:4月8日,新疆喀什地区网民举报吐某、许某、古某等5人在微信群中传播涉密工作文件,经核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单位对吐某等人分别予以党内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案例四:近日,郑州市公安局在侦办“空姐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案件过程中,发现一张包含有受害人信息的案件现场照片在网络上流传,警方随即展开调查。郝某利在专案组协助工作期间,将获取的案件现场照片私自传播给朋友刘某洲、张某、张某超等人,其朋友又将照片转发至各自的微信群中,造成涉案照片在网络上大量传播,严重伤害受害人家属的感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5月12日下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警方对郝某利、刘某洲、张某、张某超等四人采取刑事拘留。

    朋友圈转发违法信息案例:4月11日,陕西静宁县戴某为泄私愤,在西环路车内边拍摄运证人员正常执法视频边辱骂运政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发到微信朋友圈,被大量转发,严重影响了执法公信和网络公共秩序,戴某因滋事罪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个人微博发布不实信息案例:2017年10月,我县西靖镇祁某某在其信访事项被三级终结的情况下,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信访问题,而是通过微博采取网上发帖的方式企图给政府施压达到其信访目的,在互联网上造成一定影响,祁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个人手机存储违法信息案例:4月10日,新疆和田地区网民陈某、新疆昌吉州网民高某在手机中存有暴恐音视频,经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高某予以刑事拘留。

    自媒体公众平台违法信息案例:昨日,空姐遇害案正式告破,但就在案件告破的前一晚,自媒体大号“二更食堂”发布了《托你们的福,那个杀害空姐的司机,正躺在家数钱》的文章,文章不顾逝者尊严与家人感情,用词大胆、媚俗,甚至出现不堪的色情想象,5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网信办也联合约谈“二更食堂”负责人,要求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限时提交整改报告。腾讯对其账号封禁7天。

    二、法律依据

    对于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责任:

    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2、【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所以说,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3、【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郑重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行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在网上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网民切勿随意在网上发布、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内容。

    在此提醒各位微信群组管理者和微信使用者,所有微信群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不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能在微信里发布对国家、对党不利或者违法信息、凡是在微信里发布对国家、对党、对社会不利的话题的微信群和个人,将会在此次打黑除恶行动中受到严肃处理,接受法律严格制裁。望各微信群严格要求本群所有人员 ,管住嘴,管住手,不信谣、不传谣、不散谣,否则后果自负,群主承担连带责任。望相互转告。

    为了各微信群的安全,希望各微群须自觉、自律、自警、自醒,微信群已经立法,现在微信群都有后台监控管理,微信号在注册时都与手机号绑定,请群里的朋友今后发微信一定要注意: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恐怖等信息不发;

    5、有关正在侦破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不实信息不发;

    6、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7、军事资料,新闻不发;

    8、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9、未经核实的各种形式的募捐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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